依法设立且具有用人资格的实体机构应自觉履行义务,按照规定期限和标准全额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责任,除因受到不可抗拒因素等合法理由外,无权延迟或缩减其缴纳数额。
而对于已纳入所在用人单位管理范畴中的劳动者,他们应负担的社会保障费用则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代为扣缴与缴纳。
用人单位有责任每月将每位员工在该月所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详细信息公开透明地告知给他们个人。《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