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届满之际,关于是否继续签署劳动合同的问题,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来决定。
若用人单位对劳动期限不再予以续约,那么他们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而在劳动者方面,他们同样有权选择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并可分为两大类情况进行详细考虑。
首先,倘若劳动者不愿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提升原有的劳动条件时,此时劳动者无需获得任何经济补偿。
其次,假设同一前提下,用人单位降低原先的劳动条件,此时如劳动者拒绝续约,便享有索求经济补偿的权利。
这个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便需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标准金额。
对于超过半年却未达到一整年的劳动者而言,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
反之,不足半年者,仅可领取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