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作为相关财产进行抵押。
这一规则旨在明确农村宅基地及宅基地所有权的归属性质——它们均属村集体所有,农民在其中享有的权利仅限于使用权范畴。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了解以下各项财产之性质及其所受到的法律限制:
首先,土地所有权不得用于抵押;
其次,与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相关的使用权,除非经由法律明确规定可予以抵押的情况外,都不能用作抵押之资;
再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共福利为主要宗旨而设立的非盈利性法人机构所拥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它公益设施也不能用于抵押;
此外,所有权或使用权模糊不清或存在争议的财产亦不可用于抵押;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不许用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亦必须加以遵守。《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