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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非闲置宅基地被无偿充公正常吗?

ask****981 江苏-徐州 宅基地咨询 2024.03.28 20:55:00 419人阅读

农村非闲置宅基地被无偿充公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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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21:50:57 回复

您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您可以自行前往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具体补偿文件。

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与福利性。权利人在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后,应当积极予以利用。对于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长期闲置不用的,就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有效利用土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对于收回的宅基地,如果已经办理过确权登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上报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
2、但对其所建造的房屋原则上是不可以进行转让、出租及抵押的,其他人只能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间接取得房屋存续期间的宅基地使用权。
3、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62条第4款条例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本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是不允许进行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如果要转让其享有的宅基地的,即视为其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权利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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