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于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中,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制止的规定和对应的处罚决定,具体来讲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其中包括立即停止销售活动;
对已售出的侵权商品予以查封没收并作销毁处理;
至于那些被用于制造侵权产品及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也因违法性质而被暂时扣押和及时销毁。
其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会对侵权行为实施经济制裁的手段,具体包括罚款。
对于未构成犯罪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得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涉及到企业单位,则对其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进行适当惩罚,额度上限为人民币1万元。
对于上述罚款处理方式不服的当事人,可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逾期仍未启动诉讼程序且不履行处理结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
最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还可以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进行调解。
如果受害方提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会提供调解服务,以此来解决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的纷争。
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仍然享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益。《商标法》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