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交通肇事者在犯罪行为成立后逃逸且并未引发严重后果的相关审判策略机动车驾驶员在进行违规操作的过程中导致了重大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导致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共或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在此情形下,该驾驶员已经触犯了交通肇事罪这一法律条例。
然而,倘若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选择驾车逃离现场,但并未能因为其逃逸行为引发更加严重的后果时,他们的行为恰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所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加重的情况,应当给予驾驶员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进行惩戒和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交通肇事者在逃逸过程中,只要原因得到充分合理的解释,即便被害人得到他人的及时救援从而迅速脱离了险境,也会出现并无人员死亡或身体伤残达到严重程度的情况。
换句话说,虽然逃逸过程中确实存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悲剧场景,但是驾驶员的逃逸行为和被害人死亡之间未必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还有另外一个情况,驾驶员如果在肇事过程中将其他人员撞伤,虽然已经产生了令受害人残疾甚至丧命的可能性,但是这种现实风险并未成为现实,驾驶员完全有可能选择离开现场逃逸,这种情况同样属于“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范畴之内。《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