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伤残鉴定的整个操作流程可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首先,应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背景的社会专家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所提出的委托请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委托事项的司法鉴定;
其次,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到委托书之后,必须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核,并据此作出是否受理该项委托的决策;
再者,在初次鉴定环节中,鉴定机构在受理案件之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士来承担鉴定工作,对于同一鉴定事项,原则上需要由两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共同完成;
最后,如果司法鉴定机构接到了委托进行补充鉴定,那么他们应该对委托人所请求的事项进行严格的审查,若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详细解释相关情况,同时将委托书予以退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