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工伤员工已被认定具有伤残级别(通常为一至四级)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验证确定有必要进行日常生活护理的,即可以按照月度进行生活护理费用的领取;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评估工伤员工是否达到了生活护理等级时,主要参考以下五个方面的独立生活自理能力:
饮食;
翻身;
大小便;
穿衣及洗涤口腔;
自我移动等。
生活护理分为三个级别:
完全护理依赖:
表示该员工的生活能力严重缺失,以上述所有的五项独立生活能力均需要他人协助完成;
大部分护理依赖:
意指其生活能力相当部分受限,其中以上述五项中的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实现;
部分护理依赖:
意味着其生活能力上存在部分不足,仅需要上述五项中的一项得到他人的帮助即可。
关于生活护理依赖等级的最终核定工作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执行和管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