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讲,劳务派遣人员与实际用工单位并未构建起真实有效的劳动雇佣关系,因此,实际用工单位以法律或规章制度为依据,要求劳务派遣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的行为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说来,劳务派遣协议是指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署的劳务契约以及用工单位同派遣公司签署的派遣合约。
劳动者在派遣公司的授权下,前往用工单位进行工作任务,这种协议关系牵扯到劳动者、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三方面的权益。
对于许多事业单位而言,劳务派遣方法被广泛运用。
这些事业单位通常在人员编制不足时又急需用人,此时便会选择使用派遣人员。
然而,派遣人员仅属派遣公司所掌握的人力资源,尚非用工单位的正式雇员。
待用工单位获得足够编制时,派遣人员方可申请转正成为该单位的正式职员。
在此过渡期间内,派遣人员享受的薪资福利待遇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并无差异。
当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解除劳动关系(辞退或辞职)事件时,劳动者须先与派遣机构取得联系,并查阅劳务派遣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内容以了解退出程序。
普遍情况下,派遣合同并不会包含此类条款,因此若被用工单位辞退将无法获得相应赔偿;
若系自动辞职者,则需提前一个月告知派遣机构,一般情况下无需支付违约金,除非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赔偿事项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