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仅仅意味着刑事案件调查工作的起点,而并非终结。
真正的结论性裁决应当由最高法院做出。
所谓取保候审,这是一项强制措施上的法律术语,指的是侦查部门责令涉嫌犯罪者提供一名担保人为其行为承担责任,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保证,同时向他们出示担保承诺书,承诺他们不会逃避侦查行动或是阻碍侦查进行,并且在接到传唤时能够随时随地前来配合。
这类措施主要适用于罪行较为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不必面临拘役或逮捕的惩罚,但必须对其实施行动限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机制所做出的明确规定,这种操作实际上是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内——针对未曾被捕获且已经被捕后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采取的一种法定手段。
通过该手段防止相关人员试图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依法责令其提出合适的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并开具相应保证书予以确认,确保他们能够按照传唤时间主动过来配合调查,同时也无需对其施行长期羁押,或者暂时解除他们的现有羁押状态。
取保候审的实际执行则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