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并无权力强行干预学生个人的发型选择。
在法律层面上,每一位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尊严及平等权等基本的民事权益,这些权益不容任何形式的非法侵犯。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校教师的理发行为并未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及其声誉形象产生实质性的损害影响,那么这种情况也就无法构成适格的诉讼起诉理由。《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