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判定标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包括单侧肢体瘫痪,其肌肉力量低至二级(含二级);
其次,是双侧或者是三侧肢体瘫痪,其肌肉力量弱到三级(含三级);
第三种则为双手和双脚全部肌肉瘫痪,其肌肉力量低至二级(含二级);
最后还可能出现的情况有,无法进行主动的活动,且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