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能从事任何形式的变更、转让或者出租、出借其开户银行账号等行为。
此外,该《办法》亦明确指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被视为涉及违反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货币政策实施的恶劣行为。
此举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以及确保资金安全。
此外,对于有关出借银行账户的责任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法规,明确指出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无疑违反了金融监管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相关法庭机构有权追究此类账户涉嫌不当得利的非法所得,甚至可以依法实行处罚措施。
同时,仍需根据实际情况探讨当事人需要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