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刑的次数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哦!因此,只要在监狱中表现良好,罪犯便可获得减刑机会,从而更快地出狱,重塑自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们,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也就是说,判三年最多可以减掉一年半,相当于一年零六个月啦。
同时,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减去的刑罚实际执行时长还不能低于以下期限: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十三年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