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这一特殊阶段中,被取保者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条例:
如未经制度监督机构的同意,您不可擅自离开所在地区;
您也不可试图干扰或阻止证人提供真实信息、破坏证据或与他人串通口供;
此外,如果您的居住地、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务必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制度监督机构进行汇报。
请大家务必自觉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公正的司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