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房屋进行征收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行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均可向当地有关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收到的这些投诉,当地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应能够及时地进行核实处理。
如下所述,关于强制征收城市房屋的法规规定了必须满足的六个程序条件:
首先,需要拆迁当事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要求其做出行政裁决;
其次,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拆迁当事人的申请后,须经过合法程序进行调解。
再者就是,补偿安置问题需已得到妥善解决。
接着,举行听证会也是一项必要步骤。
此外,强制征收的裁决应已告知被拆迁人,相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也得在事前至少15天将这一信息通知给被拆迁人,并在此基础上致力于对相关政策的解释说明,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并自行完成搬迁任务。
同样重要的是,现场的公证手续和证据保全环节也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双方需共同协商签订相应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具体补偿金数额及其支付时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位置和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居住场所或周转房屋的安放位置、停工停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搬迁期间、过度方法和过度期间等多项细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