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兼职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兼职协议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署,法律并无硬性规定。
首先,兼职用工亦称为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主要表现为按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天平均工作时长一般不超过四小时,而整周的工作时长则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
其次,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双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采用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协商,无需拘泥于某种固定的形式。
同时,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
但是,后签署的劳动合同不应损害先前已建立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