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特殊状况或紧急任务的情况下,倘若公司决定让员工进行额外工作,那么我们的员工应该得到拒绝的权利,而这种权力是正当并合法的。
当涉及到安排员工加班时,企业必须根据相关规定与所有的劳动者进行详细和充分的协商。
如果员工对此表示反对,公司不该强行对他们施加要求。
只有在员工愿意并且主动选择加班的时候,企业才能做出这样的决策,并且同时要注意加班的时间必须加以控制。
一旦安排了加班,也必须按照严格的规定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然而,经过我们的理解和掌握,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使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加班时,不受法律规定条件的限制:
第一种是当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又或是由于其他某种原因,已经直接威胁到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此时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来维护这些人员的权益;
第二种是为防止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出现故障,从而干扰生产活动以及广大公众的利益,需要尽快地进行抢修以恢复正常状态;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满足法律、行政法规所确定的其他特定情形。《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