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其性质而言,物业服务合同是在提供服务方面所签订的协议。
众所周知,物业服务人所提供的服务既包括对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备的各种修缮保养工作,也涵盖了对环境卫生以及相关秩序的细致管理与维护。
此外,这些服务不仅涉及到对物品的管理,更广泛地覆盖了对人类活动的管理。
2.进一步明确地讲,物业服务合同可定义为贯穿长周期的继续性合同。
这是因为,物业服务并非是一次性的、短暂的任务,而是需要持续一定的时间跨度;
与此同时,物业服务人在整个服务期内必须无间断地为广大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并且物业服务人所支出的费用范围完全由待服务时间所决定,这种固定的继续性特征体现出物业服务合同本身所具备的特性。
3.值得特别强调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实际上是集体合同的一个典型范例。
依照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按照相应的程序与准则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于所有的业主们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这个事实明确展现了物业服务合同所具有的集体含义。
4.从更为深入的角度来看,物业服务合同还可以被归类为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以及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等多种类型。
这些不同的分类方式充分反映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多元涵义与丰富内涵,旨在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读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与特殊性质。《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