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行政复议。
当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或他们的直属亲属以及该员工所属的工作单位对于工伤认定的结果持异议时;
或者当工伤员工或他们的直属亲属对工伤保险管理部门认可的工伤保险福利存在质疑时,可按照规定程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相应申请。
2.提起行政诉讼。
倘若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或他们的直属亲属以及该员工所属的工作单位对于工伤认定的结果持有异议,而工伤员工或他们的直属亲属也对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核定的工伤保险福利存在疑虑,那么在经历了行政复议之后,若依然无法接受相关决定,就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提交行政诉讼的请求。
3.寻求调解、仲裁或者发起民事诉讼,或是通过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在处理与工伤保险有关的争议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不同途径,例如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是采取仲裁措施,又或是发起民事诉讼,甚至是直接与其利益关系方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