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约制定过程中的一系列步骤和规范,我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首先,甲方(交易发起方)向乙方(交易协商方)发送订立合约的正式邀请,即“要约”;
其次,待乙方面对甲方的提议做出回应,即一种全面接受其设定的主要条款和条件的承诺。
当甲方接到乙方的这种“承诺”后,意味着双方即将签订合约。
依据我国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而言,当事人进行合约制定的方式可以选择采取三种类型:
书面格式、口头形式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形式。
其中,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合约书、信函、电报、电讯、传真等能够以有形介质表示所载内容的形式。
同时,当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内容,且具有随时调取查阅能力的,也可视为一种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