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缔结法律性的婚姻关系期间所获得的个人财产,皆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此段指的是从夫妻正式成婚直至其中一方离世或是宣布解除婚姻为止的这段时间,在此期间内,夫妻之间所收获的财产,除非双方明确做出了特殊的约定,否则均将被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婚姻延续期间内,夫妻双方所获取的以下各类收入和收益,都应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和支配:
(1)工资、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
(2)通过生产、经商或投资等途径所带来的收益;
(3)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
(4)在一方死亡或是离婚时,另一方从其继承人或直系亲属处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或遗赠协议中明确定义仅归属一人所有的部分不包括在内;
(5)以及其他类型应当归属夫妻共享的财产。
在夫妻共有的这些财产方面,每一方都有权按照比例享受平等的处理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