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讨论婚姻相关的话题时,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关注,那就是在结婚前公寓或住宅的购置问题。
在这个环节中,往往存在着一方已于婚前支付全部款项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益,这时这个房产无疑应该被视作是其本人的婚前财产,并非夫妻双方共享的财富。
然而,如果在结婚前一方自行出资购买房产,但是出于某种原因决定在房产证上填写双方的名字,那么我们应当理解这是对另一半的赠予行为,此时这样的房产会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此外,对于购房资金来源于其中一方父母所提供的情况,若房产证上明确标注了出资者子女本人的姓名,则可被认定为父母仅对他们的孩子赠予了这份财产,因此该房产应当视为一方的专属个人财产。
然而,若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姓名,它便可以被视作为父母给予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予,因此这个房产也理应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再次,当购房资金来自夫妻双方的父母时,若房产证上在其中一方子女的姓名旁注有两人的名字,那么这个房子就能被判定为按照各方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共享的,即这对夫妻有权利共享这个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