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存在明显的区别之处在于,驰名商标乃指那些在我国范围内被广大公众广泛知晓且拥有极高声誉的商标品牌。
然而,普通商标并不要求在我国境内得到广泛认可,亦无需享有超凡脱俗的声誉。
2.对于如何确定或者获取这两种商标,我们亦有所不同。
普通商标通常主要由商标局进行严格审批认定;
但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则可能需要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权威审查或者法院的慎重裁定。
3.在保护力度方面,普通商标在常规情况下无法享受到特别的法律特别保护。
相较之下,驰名商标一经确立便将获得特别的法律保护。
普通商标仅可在已获批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种类上得到法律的强力庇护,享有专属商标使用权;
而驰名商标得益于其独特性与显著性,可获得各式各样的跨类别保护;
同时,驰名商标还可有效抵御他人的恶意抢注行为;
其他任何企业均不可擅自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予以注册;
同样地,任何企业均不得借用该驰名商标作为自身企业名称进行注册登记。
《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