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商标法有关条款的严格要求,商标许可是一种重要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的合同形式。
许可方在授予他方对其商标进行使用时,有义务将该项许可行为及时向商标主管部门上报备案,并且需在商标局认可并公布后才能生效。
换言之,商标许可合同如未按上述流程进行备案,则无权对抗任何第三方所持有的善意权利。《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