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实际操作中,我们通常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当政府发布征地通知书时,若屋主已经获取了相关建房许可证并且新的建筑物已然完成,那么他们将得到针对新房的合理补偿,而对于那些应该被拆除却并没有及时处理的旧房屋则不予以补偿。
然而,如果在公布征地消息时,尽管屋主具备了建房许可文件但是新的房屋还未来得及建设完工,此时他们应该立刻停止新的建设,具体的补偿金额可以通过双方的协商来确定。
第二,对于覆盖面积没有超出所获审批权限的临时性建筑,屋主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款。
反之,如果房屋属于非法建造的违章建筑或者超出了所获审批的期限,以及在征地通知发布后未经允许自行组织人员进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造和扩建的部分,都无法得到补偿金。
第三,如果同一片征收区域拥有国有型土地和集体共有土地两种类型,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来实施;
而对于被征用的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则需要遵守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它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项由房屋拆迁双方共同参与的法律行为;
其次,作为协议的双方,他们在法律上处于同等地位;
再次,该协议则必须是由房屋拆迁双方基于合法途径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最后,这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除此之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是一种双务性的有偿契约,其中的当事人根据这份协议可以享受一定程度上的权利,同时也需承担相对应的义务。
为了确保协议能具法律效应,信守承诺,各方务必以书面形式签署。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