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
2、首先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协议离婚”是指当事人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的离婚。
协议离婚后一方若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可以以离婚协议为依据向提起民事诉讼。
3、协议离婚后,一方想反悔,是否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这种情况下,该方的会被受理,但要想其诉讼请求得到的支持,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
4、一方应在什么时限内(包括撤销、变更之诉;
确认无效之诉以及要求对方履约之诉等),这个问题很关键。
根据规定,这个时限应为一年,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且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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