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房屋认购书不是购房合同。
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所有内容,而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房屋认购书才是购房合同。此时因认购合同无效,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可以要求赔偿的内容包括:
一、被买受人实际享有的升值部分;
二、房价上涨时,由于此购房合同的解除可能导致返还的购房款不足以再支付购房者购买其他的房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