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申请人需持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夫妇双方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现住房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并领取购房申请表。
2、其次,申请人应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经审核、签署意见后再递交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时,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审核,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实,并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签署公示意见。
3、然后,申请人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区房委办签署公示意见后的申请表,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4、最后,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