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主体可以成为行政
诉讼的原告:(1)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
扶养、
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提起诉讼。(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其中“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2)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5)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6)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