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
1、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2、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一种,便可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即上述两条件为选择关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期限的除外;
(二)在被告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确认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办法:未经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维持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则是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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