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实继承案件中,若出现多份互相矛盾遗嘱的情况,当事人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针对对自己不利的那份遗嘱,能找出其中无效的情形,就可推翻这份遗憾,从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2.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共有5种形式,每种形式要求的条件各不相同。
(1)自书遗嘱,是当事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认定其效力,首先必须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代书,也不能打印;其次则是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不能是印章,也不能是按手印;其三自书遗嘱须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人也是见证人,共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现场见证,见证人要签名,遗嘱人也要署名,并须注明年、月、日。
(3)公证遗嘱,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对其效力的认定,只需考察公证机关的公证是否合法即可,除非当事人确有相反的证据能够推翻该份公证遗嘱。
(4)录音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现场见证,录音完毕应当现场封存,并由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在封条上签名和注明。
(5)口头遗嘱,是一种紧急情况下订立的遗嘱形式,同样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见证。当紧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就自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