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据 清 单(范本)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对象和内容 页码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 1
2、企业工商注册电脑咨询单/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 2
3、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入职时间 3-6
4、工资条/银行存折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申请人工资数额 7
5、工作牌/上岗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8
6、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证明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 9
7、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书证明申请人被认定为工伤及伤残等级 10-15
8、医院疾病证明、住院出院证明、收据证明申请人伤亡情况,医疗期及已支付费用等 16-18
9、考勤记录证明申请人工作时间、加班时间 19
提交人:张三 提交时间: XX年 X 月 X 日
接收人: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