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业主共同承担,如果是有维修基金就可以使用维修基金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全楼业主在对楼顶享有共有权利,自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全楼业主对楼顶的核心义务无疑是维护。维护的内容自然包括在楼顶出现漏水情形时,共同出资恢复到能够发挥正常作用的状态,而且任何一位业主都不得以自己不需要、不使用等理由加以推托。基于全楼业主对于楼顶所享有的份额均等,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一般由大家平均承担。
2、“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所称的共有部分: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4、“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