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在行文时用“批准逮捕”。
2、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时,行文中使用“决定逮捕。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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