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你好,刘飞律师:<br>我是一名公司的出纳。在2008年5月23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当时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一个月后公司才派人过来,过来后发现经理有30740的借条。就不让我走,让经理回来还钱后我才能走。但一直到现在经理都没有回来还钱,因为公司没有付给他从一月到他走的时候的工资以及相应的奖金,我是真不想在这做了,我该怎么办?难道经理一辈子不来还钱我还要一辈子待在这里吗?公司这样做合理吗?在09年9月份公司给我们们补签了劳动合同,这有效吗?我真的不想做了,请你们帮帮我!
辞职属于形成权,不需要单位同意,经过提前三十天的书面通知,你就可以离开.至于交接问题单位应当尽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