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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情形

社保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情形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3-02 00:08:56 已帮助175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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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情形
终局裁决的作出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终结。

关于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情形有什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第47条专门规定了终局裁决的情形,即下列劳动争议,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对此条的理解要把握两个方面:

一是限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二是金额限制在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个月。

如果金额过大,则不宜实行劳动争议仲裁终局。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

这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工作时间、不给劳动者以正常的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险,都是不允许的。

将这些案件列为仲裁终局的案件,有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劳动争议案件采取部分案件终局裁决的规定,在缩短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等方面,确实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然而,旦仲裁结果不公正,终局裁决的规定就会限制劳动者行使诉讼权利,使其丧失最终的司法保障,不利于保护合法权益。

对此,要在保障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前提下,对劳动者行使救济权利的保障应更为充分。

为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即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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