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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代理词

{子问题开始}代理词 {子问题开始}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张韩某的委托,指派柳雁琪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与王某结婚后财产纠纷二审的诉讼活动。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子问题开始}代理意见为: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未能查清、且适用法律有误,判决结果严重偏袒被上诉人,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子问题开始}一.20个月花光23万元,这样的开销既不合理、也不真实,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2017年,XX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1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65元;XX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388,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306元。23万在20个月内被花掉,一个月平均是11500元。被上诉人王某没有在婚内购置车房等不动产;上诉人又在共同生活的8个月期间承担了几乎是全部的家庭开支。此情况上诉人在一审庭审已经举证,王某本人也认可。那么可以说,王某从2017年11月到2018年10月,12个月内花掉了23万,平均一月19166元。超出了合理的消费,即使真实也不该被法院支持,何况严重不实。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将构成少分和不分财产的法定事由(《民法典》1092条)。本案的基本事实是,争议款项绝大部分被李某转移给了案外人王某甲和王李某乙。

{子问题开始}二.案外人修建大棚不是夫妻婚内的合理支出,不该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张{子问题开始}某{子问题开始}婚内转给王{子问题开始}某{子问题开始}的款项,根本没有被夫妻共同生活消耗,依法分割存在事实基础。

代理人和上诉人也认为,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民的法定义务。但是婚内孝顺父母应该是承担父母必要的开销,而不是用配偶多年辛劳挣得的财产资助娘家父母和兄弟作重大投资。这32万元如果是王某的父母发生了重大事情、需要由儿女来承担、上诉人也知情的话,上诉人根本不会提起诉讼。事实情况是,上诉人只知道转过去的钱离婚时候还在王某处、没有被消耗掉,具体以什么方式存在(华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支付宝?微信?百度理财?),上诉人毫不知情。如果知情就会在一审的过程中举证,以王某转移、隐匿财产为由要求对方依法少分。上诉人是在二审远程询问的当天,看到王某的答辩状时才知道王某主张钱是被案外人盖大棚用了。至于是否真的盖大棚?花费多少?上诉人不知情,也无法核实。

被上诉人在法庭询问时陈述的“双方父母是同村人,发生任何事实均会家喻户晓,因此上诉人对王某的父母建筑大棚的事实也是知道的”的说法,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和家人对此情况压根不知情。退一万步说,如果上诉人的父母对修建大棚的事情知情;在王某{子问题开始}既有工作(王某是职业女性、收入较高)、{子问题开始}又有兄弟(一审时陪同王某一起出庭)、{子问题开始}且已经出嫁(本案基本事实)、{子问题开始}父母还有收入(建筑大棚是为了种植蔬菜)的情况下,两位老人家怎么能想得到此大棚是用了上诉人多年的血汗钱建造的?!

被上诉人的逻辑是:“因为王某和张某的父母住在一个村子里,所以王某的父母一定知道王某的父母在修建大棚;又因为张某的父母知道王某的父母在修建大棚,所以张某知道修建大棚的钱是自己多年辛苦工作收入的财产;再因为张某知道王某把钱给案外人盖大棚用了,所以张某是认可王某用自己多年工作的血汗钱给娘家父母和兄弟购置资产。”这样的逻辑,代理人和上诉人均无法理解。

代理人认为,这么大额的支出根本不是为了赡养父母产生的,因此不构成夫妻共同生活开销。这就是为了避免财产的依法分割,产生的转移和隐匿财产行为。上诉人要求依法分割被上诉人转移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子问题开始}三.被上诉人两次庭审时对329500元的说法存在不一。

本案双方是从2017年11月开始分居,分居后未能在共同生活,双方就是协商离婚的事情。此外,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主张离开西安去外地工作是为了更好的生活(答辩状第三页第4行)。代理人以为,更好的生活指的是更好的工作机会,而更好的工作机会意味着更好的收入(王某在XX省工作期间收入就偏高、上诉人已经提交证据)。被上诉人这样的陈述和上诉人一直强调的王某是高级工程师、收入较高、是职业女性的说法是一致的。也可以说,王某去XX市和XX市工作虽然是夫妻感情不和产生的分居,但是客观上王某也有了更好的工作机会,得到了更好的收入。被上诉人在自身有工作、而且工作和收入越来越好的情况下,一审时主张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花掉了329500元,显然是虚假陈述。

二审时,王某面对上诉人通过调查令调取到的华夏银行账单,又主张钱是被父母修建大棚用掉了。代理人恳请合议庭考虑,王某前后不一的陈述究竟那一次属实,或者都不属实。

{子问题开始}四.本案案由准确、事实清晰、逻辑无误,原审法院没有尊重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明确约定,请二审法院依法更正。

即使没有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离婚时存在未分割的财产,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依法分割。在现今中国,很多人为了结束痛苦的婚姻生活都会选择先行离婚,后分割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法定的民事案由。在现实生活中,不同行为人根据自身的知识和素质,面对各种问题有不同解决方法。本案的上诉人张某是理工科高级知识分子,但是法律素质确实一般。上诉人在一审起诉前都一直认为,通过离婚时对财产的明确约定和款项确实在王某处未被消耗的事实,只要好好协商就能够解决双方未分割的财产问题。

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主张“婚姻期间的个人财产与各自财产在除开共同开销后归个人”(答辩状第二页第2行和第四页第8行)和依据离婚协议提起反诉的行为,自相矛盾。原审法院对双方均认可的离婚财产约定作出了不同解释,违背了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代理人认为即便被上诉人真的是为了让上诉人张某少分财产作出反诉的“无奈之举”(答辩状第二页第28行),也不存在受到任何人胁迫或者欺诈作出了虚假意思表示。因为民事起诉是公民的私权利,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有权利选择起诉,也有权利选择不起诉。在本案中,王某和其代理人是年11月6日去XX市第一次应诉时,就提出了反诉。其提出反诉之时,尚未接受第一次法庭询问,双方对审判的结果都是未知的。上诉人之合法诉求,不应当对被上诉人造成任何精神上胁迫或者欺诈。因此,被上诉人王某根据离婚协议提出的反诉,够成了对离婚财产协议双方约定的自认。

至于被上诉人为何撤销反诉,上诉人不得而知。在被上诉人撤销反诉之后,上诉人就向一审法院表示,愿意将诉讼金额降回到17万元。如果说为了减少矛盾,双方的诚意是显而易见的、也是相同的。在二审的询问过程中,上诉人也提出了平分17万元、一人85000元的调解方案,足见上诉人解决问题的诚意。代理人也愿意在85000元的金额以下对上诉人做工作,希望早日结束双方当事人在司法诉讼过程中的严重消耗,帮助双方当事人早日开展新生活。

{子问题开始}五.上诉人如果能够未卜先知,也不会结婚,更就不会将这么多财产交给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在庭审时??陈述:如果知道对方要离婚,根本不会结婚,更不会在离婚前通过网银向父母转账32万。给父母钱的行为,是赡养行为,不构成转移财产。

代理人恳请合议庭理解以下情况:

{子问题开始}第一,每对夫妻结婚时都怀着共度一生的美好心愿,没有人结婚是为了离婚。但现实情况是,因为各种原因,很多夫妻都不能走到最后,离婚率逐年攀升。上诉人韩某如果知道结婚最终会导致离婚,会和被上诉人王某结婚吗?上诉人如果知道拿回自己多年来的血汗钱艰难至此,会不会在婚内对王某毫无戒心的转账329500元?

应该说“双方当事人如果能知道今天的结果,根本就不愿意认识,遑论结为夫妻。”

{子问题开始}第二,在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的情况下,上诉人如何能知道对方家庭在修建大棚?又如何知道对方家庭修建大棚的钱是王某出的?此情况前文已经论述。上诉人是8月6日看到对方提供的证据和答辩状才知道这个情况,而且无法核实真伪。

{子问题开始}第三,转移财产不以提出离婚前和提出离婚后为时间节点,而且双方从2017年11月分居就开始商量离婚事宜,并没有再共同生活过。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7条规定可知,夫妻一方在婚内转移财产没有时间节点的要求。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是**年*月提出离婚的,也无相关证据佐证。且对方代理人在答辩状中也一再陈述,双方只要一天不离婚就是夫妻。那么这么大额的财产,被上诉人王某怎么能够轻易交给案外人而无需上诉人同意?

代理人认为,任何一方提出离婚的时间节点与此案的争议事实无关联性。32万在婚内转到案外人账上的事实,就是转移和隐匿财产,无任何其他合理解释。

{子问题开始}六.本案一审程序有误,请二审法庭纠正。

{子问题开始}首先,原审法院即使有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也没有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审理时间严重超过简易程序审限。

{子问题开始}其次,上诉人要求调查令是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证明329500元不是结婚后理财收入之后的事情。新的事由出现,当事人要求依法收集新的证据,没有违背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之处。原审法院不予签发,没有保障上诉人的诉讼权益。

{子问题开始}再次,简易程序适用的要求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在答辩状第三页第2行陈述“在双方就约定内容、字面意思存在较大分歧时,是应当由公正的法院对约定分歧意思予以纠正判断”。{子问题开始}被上诉人的答辩足见本案分歧之大,不适合简易程序。

{子问题开始}七.上诉人的诉求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现代法律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利,不鼓励女方通过婚姻获取大额财产。如果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的金额不多、不是上诉人多年工作辛苦积攒的全部财富;又或者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很长,被上诉人王某对家庭生活付出很多;再或者王某不是职业女性、收入低或者没有收入;{子问题开始}如果有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上诉人根本就不会起诉。上诉人一审只起诉了17万,也提出了平分。因为被上诉人反诉,不得已才追加诉讼请求到329500元。代理人认为,上诉人的合法诉求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希望对方对自己辛苦多年挣得的财产有所交代而已。请合议庭支持上诉人的合法诉求。{子问题开始}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予以考虑并采纳。谢谢!

{子问题开始}此致

{子问题开始}XX市{子问题开始}中级人民法院

{子问题开始} {子问题开始}代 理 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

{子问题开始} 律师:柳雁琪

{子问题开始} 2020 年8月11日

{子问题开始} 

离婚后财产纠纷代理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