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教育机构不仅负有教书育人的责任,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也是负有善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
学生在校园内受伤的因素比较多,包括是否在学生受伤、侵害人是否校外人员、受伤学生的年龄等等,学校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也就不同,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下的儿童受到伤害,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采用的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则只有在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时,学校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学校以外人员所造成的伤害,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在其受伤害时未尽到管理职责,则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针对教育机构法律规定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时,首先认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承担责任。只有当教育机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才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是学校负责赔偿。但是也要分情况: 一、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准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果学校依确地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则学校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二、历来自杀、自伤行为,均视为行为者对其身体的自主处分,属直接故意,故皆由其本人负责,这是司法审判所遵从的一项法则,理论和实务界对此并无异议。因此,学生自杀或不满教师的正常批评而自杀,不为学校有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学生的自杀、自伤是由于教师体罚学生所致,则学校要负一定责任。 三、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法律意见】
1、学生因家庭住址及户口迁移而确需转学到城区市内他校就读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 班主任签字后,学校教导处填发“转学联系卡”,交学生家长自行联系,接收学校同意招收后再到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学校须收存盖有接收学校公章的“学生联系卡”正联,再开具“转学证书”,并将学籍卡(含学生学号)、学生手册、健康卡等学籍档案材料由家长交转入校管理。
2、学生需转到市外学校就读,由家长写出“转学报告”,经班主任签字,学校教导处盖章后,到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登记盖章交回学校,学校方可出具转学证书,办理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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