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项目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您好,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
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各地情况不一样,比如北京医保报销规定:
1.门诊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1800以后的部分,可以报销50%,是一个年度内的累计数,跨年了,重新计算1800的累计数,累计超过1800以后,就医向垫付,把单据准备好,交给单位人事,由单位负责报销
2.住院,超过1300以后的部分,可以报销80%,这个直接在医院结算了,出院的时候该自己出的自己出,该医保报销的由医保和医院结算,不必自己先垫付再申请报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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