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状 原告:,女,汉族,年月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 ,男,汉族,年月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
2、请求依法判决女儿由被告抚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儿,名为。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现男方好赌成性,常不归家,双方性格极为不合,关系渐行渐远,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继续共同居住将会对双方造成更大的伤害。现原告无生活来源,故女儿应给被告抚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 具状人: 二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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