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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拖欠工资工人在劳动局投诉是怎样填写投诉书的

吴** 重庆-巫山县 工伤纠纷咨询 2020.10.01 21:31:10 440人阅读

老板拖欠工资工人在劳动局投诉是怎样填写投诉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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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欠条可以向人民申请支付令。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有工资欠条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需要提交申请书、欠条、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的工资数额;
3、劳动者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4、用人单位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监察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拖欠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一百支付赔偿金。
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口头投诉,也可以书面投诉,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材料。
三、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有效途径,一般都可以最后得到解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和按被申请人人数提共副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部分地区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把原件提交仲裁委查验。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第四款规定,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适用特殊时效,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为一年。
由于一些省市未经劳动监察限期支付不支持赔偿金,建议先向劳动监察投诉,限期内不支付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2020-10-01 21:3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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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投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工作单位住址: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被投诉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地址:电话号码:事实与理由:包括:投诉人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何时至何时);劳动合同约定事项(如工资如何支付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违法事实是否存在争议;劳动者工作中是否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何时发现用人单位在何方面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请劳动监察部门协助,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投诉请求(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何法定义务):
1、
2、
3、以上所述情况属实,如有编造,愿承担法律责任。投诉人姓名:年月日投诉证据:A4纸、内容清晰
1、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劳动协议)复印件
3、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证言材料
4、其他证据材料及来源劳动局投诉过程到劳动局投诉应当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被投诉单位存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据材料原件、复印件,按照要求填写投诉登记表,表明诉求,写清事实与理由。到劳动局投诉的,劳动局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受理后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时间为十五日。调解不成的,劳动者要求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法律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直接到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会提供申请书,按照要求填写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您好,针对您的老板拖欠工资去劳动局投诉流程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劳动者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某些地区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直接去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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