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工作强度大,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的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12月9日,申请人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次日签收。12月18日,申请人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
核心争议点
第一,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停工待岗是否合法合理,申请人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第二,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是否应得到支持?
第三,申请人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如何处理?
第一个争议点
法院查明:申请人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申请人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申请人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申请人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被申请人称未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申请人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仲裁委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
双方主张: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结合申请人工作年限和9871.92元的平均工资,认定经济补偿金为74039.4元。
第二个争议点
法院查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同时申请人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
双方主张:申请人主张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被申请人辩称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了加班审批程序,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有效的加班事实,而且工资里已经包含了加班费,被申请人也足额支付了工资,所以对申请人的加班工资诉求不予支持。
第三个争议点
法院查明:申请人提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的诉求。
双方主张:申请人主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仅同意支付457.93元。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整体判决结果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保留加班证据,比如加班审批单、打卡记录等,以便在主张加班工资时能有证据支持。遇到用人单位安排停工待岗,要及时与单位沟通,了解原因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用人单位安排停工待岗要合理合法,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避免引发劳动纠纷。
结尾
在这起劳动纠纷中,法院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诉求,驳回了加班工资诉求,未休年休假工资诉求不做审理。这起案件让我们看到了劳动纠纷中证据和法律依据的重要性。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停工待岗和经济补偿金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至今,他承办的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劳动工伤等相关案件就有200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争议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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