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因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某房产公司未为程X购买股票,应当退回程X待购股票的奖金607000元,对程X的该项诉求予以支持。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杨友良律师一场严谨且专业的法律征程。杨友良律师2019年开始执业,拥有法学、社会学双本科学历以及河南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的教育背景,这使他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敏锐的判断能力。
接案时,杨友良律师初步判断案件的关键在于厘清奖金的性质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效力范围。他仔细研究了《某集团成就共享计划激励制度》等相关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当事人对自己主张需提供证据的规定,认为程X主张的股权奖金有合理依据。
在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证明某房产公司未将奖金用于购买股票以及明确奖金的实际应支付时间。杨友良律师指导程X收集了工资薪金截图、“成就共享”奖金申请进度表、仲裁庭审笔录等证据。这些证据能够从不同角度证明奖金的存在以及某房产公司未履行购买股票的义务,符合《安徽省劳动争议处理证据规则》中关于证据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排除了程X主张奖金的权利,以及某房产公司以项目亏损为由扣除奖金是否合理。某房产公司辩称程X签署协议后不应再主张奖金,且有权扣除购股权款项。杨友良律师结合鉴定意见和病历材料进行反驳,他指出该协议所说的解除劳动关系事宜以及衍生出来的事项不包括程X的诉请,该奖金原本就属于程X,与解除劳动关系无直接联系,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协议中排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应属无效。同时,他强调某房产公司未就项目的实际亏损进行举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这个关键环节上,杨友良律师扭转了局面。他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事实的清晰梳理,促使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最终判决某房产公司支付程X购买股权奖金607000元,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被扣留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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