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工程,是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21年4月20日,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张XX与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的劳动争议案。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工地上从脚手架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受伤后向被告反映情况,被告曾表示愿意赔偿,可后来几个被告互相推诿。张XX遂起诉,要求四被告承担2020年4月27日至5月5日的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本案有两个核心争议点。其一,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律师抗辩,刘X与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并非包工头或老板,工作安排、工资多少等都由他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查明,新余XX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院最终认定刘X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二,四被告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指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需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且应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张XX未提供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拖欠工资,能否成功追讨?
原告蔡XX起诉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该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出具拖欠工资明细及付款计划。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未付。蔡XX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款62687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公司是否应支付蔡XX剩余工资。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准备了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充分论证了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公司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给付工资义务,其订下的付款计划违反法律规定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遇到工伤时,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保留好相关证据。企业也应遵守法律法规,按时支付工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写在最后
在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刘欢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自2019年执业至今,刘欢律师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领域案件500余件。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处理劳动纠纷这类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关键,找准争议点,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在个人承包工程用工主体责任案件中,他准确抗辩刘X不应承担责任;在公司拖欠工资案件中,他充分准备证据,成功帮助蔡XX追讨到工资。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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