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宋X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为争取自身合法权益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一审虽然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但部分支持其诉请,宋X面临着加班费和赔偿金计算不足的困境,对于未来能否获得应得的补偿感到迷茫和无助。此时,张书雯律师介入二审代理,她敏锐地注意到一审在工资基数认定和日工资计算方式上存在偏差,这成为她维权策略的起点。
张书雯律师凭借自己在劳动争议领域积累的实务经验,深知“应得工资”的认定标准对于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她充分论证了标准工时制下的计薪规则。一审按“7000元÷(21.75+4×2)”计算日工资,这种计算方式没有考虑到宋X月工资7000元应包含双方约定的每周工作六天的基础工资,以及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亦属劳动者应得收入。张书雯律师在庭审中清晰地阐述了这一观点,她指出,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应当计入工资总额。
在违法解除认定方面,宋X提交的《离职申请表》中“辞退”选项由公司厂长签字确认,公司主张系宋X自行离职但未能举证。张书雯律师抓住这一关键证据,在法庭上有力地维护了宋X的权益,使得二审维持了违法解除的认定。
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张书雯律师以纠正后的日工资为基数,重新计算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她详细地向法庭说明,按照正确的工资基数计算,延时加班费和休息日加班费应大幅提高。最终,延时加班费由一审的16587.24元提高至21076.68元;休息日加班费由5764.36元大幅提高至36622.6元。
在赔偿金计算方面,张书雯律师同样以劳动者应得工资(含社保、公积金)为基数,重新核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466.9元,使得赔偿金由一审的10241.3元提高至14933.8元。
张书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承办过众多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工资构成、加班费计算基数等关键法律问题有着精准的把控。在遇到类似的一审裁判法律适用偏差问题时,她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通过充分的论证和清晰的庭审表达,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大幅增加的合法权益。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支持宋X关于加班费、赔偿金的调整后金额,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宋X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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