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宋X在遭遇公司辞退,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劳动仲裁及一审诉讼后,却未得到令自己完全满意的结果。一审虽然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但在工资基数计算、加班费及赔偿金确定等方面存在偏差,这让宋X在维权之路上陷入了困境,他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否真正得到充分保障。而在此时,宋X委托了天津某律师事务所的张书雯律师代理二审。张书雯律师初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工资基数认定将会是二审改判的关键所在,其维权策略也由此展开。
张书雯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案件的各个细节,尤其是工资基数的计算问题。对于一审按“7000元÷(21.75+4×2)”计算日工资的做法,张书雯律师有不同的见解。她结合自己在劳动争议领域承办案件的丰富实务经验,清楚地了解标准工时制下的计薪规则。她深知月工资7000元应包含双方约定的每周工作六天的基础工资,而且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也属于劳动者应得收入,理应计入工资总额。在以往的类似劳动争议案件中,张书雯律师就遇到过工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的情况,通过充分的论证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解读,多次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合理的工资基数。在本案中,她同样秉持着严谨的态度,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对该计薪规则进行充分论证。
庭审过程中,对于违法解除认定这一争议焦点,张书雯律师协助宋X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宋X提交的《离职申请表》中“辞退”选项由公司厂长签字确认,而公司主张系宋X自行离职却未能举证。张书雯律师向法庭清晰明了地阐述了证据所体现的事实,有力地支持了宋X的主张,使得二审维持了对违法解除的认定。
在工资基数认定和加班费、赔偿金计算方面,张书雯律师更是据理力争。她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书面意见,解释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纳入工资基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经过她的努力,法院最终认定月应发工资调整为7698.86元,日工资由235.29元上调至298.98元。以此为基础,重新计算的延时加班费由一审的16587.24元提高至21076.68元;休息日加班费由5764.36元大幅提高至36622.6元;赔偿金也从一审的10241.3元提高至14933.8元。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支持宋X关于加班费、赔偿金的调整后金额,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张书雯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纠正了一审裁判中的法律适用偏差,为宋X争取到了大幅增加的合法权益,让宋X在这场劳动纠纷中看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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