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回合:合同签订与施工背景
2024年X月4日,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XX公司承包“河北省围场县XXX基地项目(XXX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承包范围是线路铁塔基础及接地施工,合同工期为2X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24年X月1X日,竣工日期为2024年10月10日,且双方未续签合同或补充协议。2024年X月2X日,颜XX进入该项目工地,从事挖孔和浇筑的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回合:矛盾产生与升级
颜XX受伤后,202X年X月2X日,他作为申请人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XX公司自2024年X月2X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后追加XX公司为第三人参加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2X年11月3日作出裁决,确认申请人与第三人自2024年X月2X日至2024年10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回合:双方争议焦点
XX公司上诉称,其与XX公司属于劳务分包关系,分包合同明确约定XX公司自行承担一切与工人产生的纠纷及责任。颜XX是通过XX公司雇佣人员姚XX至案涉工地工作,工作短期灵活,不受用人单位规则制度管理,与任何一家单位均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无劳动关系。XX公司还指出,一审判决认定XX公司退场后颜XX的工作由其人员实际管理错误,且认定XX公司于2024年10月2X日退场也缺乏事实依据。此外,XX公司代付工资及垫付医疗费是人道主义行为,不能作为认定与颜XX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同时,一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即便颜XX与XX公司存在关系也应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颜XX则辩称,一审判决法律适用以及事实认定正确。通过一审调查以及向工友姚XX求证,XX公司仅施工了部分基座,在2024年10月2X日左右,除这些基座外的其他基座,XX公司的人员要求工人直接给XX公司干,到出事当天,颜XX于第11号基础坑口出事,并不在XX公司实际工作的范围内。当XX公司的人员要求工人为XX公司干活之日起,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第四回合:法院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结合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内容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要件综合判断。本案中,颜XX在XX公司承包的案涉项目中从事挖孔、浇筑工作,工作期间受XX公司员工管理,工资亦由XX公司发放。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XX公司主张其与XX公司系劳务分包关系,颜XX为XX公司雇佣人员,相关责任应由XX公司承担,但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XX公司撤出项目后,颜XX的工作由XX公司实际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XX公司的垫付工资、医疗费行为并非单纯的代付,而是其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体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确认XX公司与颜XX自2024年X月2X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相应证据佐证,依法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颜XX在XX公司承包的案涉项目中从事相关工作,受XX公司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受伤后XX公司亦垫付了医疗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XX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系代XX公司向颜XX支付工资及医疗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由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李岩律师代理。李岩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50余件,服务地区为河北、承德。他还担任数字瀛和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承德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法律建议
通过这个案例,大家要注意,在工作中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没有签订合同,要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因劳动关系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写在最后
在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了颜XX与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李岩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案件实操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办过众多同类案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他始终秉持“专业立身、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维护正义”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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