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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纠正一审工资认定,提升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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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3 · 1797人看过
劳动合同专业律师 李佳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01人 执业5年
律所: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30120211137531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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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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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原告于XX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后诉至法院。一审虽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但计算经济赔偿金时将待岗生活费计入工资基数致核算标准偏低。二审中,李佳莹律师提出专业代理意见,法院采纳后纠正了工资认定,提升了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审纠正一审工资认定,提升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一、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一审判决存争议

本案是因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原告于XX原是被告公司员工,岗位受季节性影响有周期性待岗情况。2022年8月公司单方面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于XX认为属违法解除,提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一审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但在计算经济赔偿金依据的“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将待岗生活费计入基数,导致核算标准低,且双方在入职时间、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等方面存在争议,双方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李佳莹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承办过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占比约70%,对劳动争议案件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这使她能敏锐地发现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

二、明确工资计算周期,保障劳动者权益

接受委托后,李佳莹律师深入梳理案件材料,发现核心争议点是正确认定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工资基数。一审将非因劳动者原因的待岗期生活费计入平均工资,拉低了计算标准。她在二审中强调计算赔偿金应依据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应得工资,公司因自身生产计划安排的待岗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此期间发放的生活费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计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李佳莹律师长期聚焦劳动法律细分领域,熟悉《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准把握劳动仲裁全流程办案规则,所以能准确提出这样的代理意见。

三、精准锁定计算区间,排除不应计入月份

李佳莹律师结合公司支付记录,明确指出合法的冬休期范围,成功将不应计入平均工资的月份从计算周期中排除。她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多起类似案件,如某建筑公司恶意裁员案件,她通过梳理历年放假台账等方式构建完整证据链,此次也凭借专业能力和经验精准锁定计算区间,为提升劳动者赔偿权益奠定基础。

四、巩固违法解除认定,夯实公司违法性质

针对公司主张的“合同到期终止”理由,李佳莹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缺乏依据,进一步夯实了公司行为属违法解除的性质。她在劳动仲裁领域深耕多年,熟悉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有力反驳公司的上诉理由,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二审改判提升获赔金额,体现律师专业价值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佳莹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二审维持了一审关于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关键改判纠正了一审在计算赔偿金时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认定,将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待岗期生活费从工资基数中剔除,以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重新核算,提高了于XX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依据重新核算的较高工资基数和确定的工作年限,判决公司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显著提升,同时相应提高了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数额。最终,本案在二审中取得积极结果,充分体现了李佳莹律师在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深入核算关键数据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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