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鹏威律师,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劳动案件208余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方面,翁鹏威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总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这次,他又在一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工关系纠纷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案件背景与一审情况
原告为女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2011年11月与被告装饰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在库管员岗位工作,聘用期限至2017年XX月XX日,合同明确双方非劳动关系。被告自2012年2月至2019年5月为原告缴纳公积金,2019年5月双方终止用工关系。之后,原告以被告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于2019年X月XX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453.36元并协助办理离职手续、提供离职证明。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但原告不服,提起了上诉。此时,被告委托翁鹏威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
二审抗辩准备
翁鹏威律师接手案件后,对原告的上诉理由进行了详细分析。面对原告“双方系劳动关系,《聘用合同》中非劳动关系的约定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的主张,翁鹏威律师仔细研究了原告入职时的情况。他发现原告入职时已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签订合同时已确认自身达退休年龄的事实。翁鹏威律师据此认为,案涉《聘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因为从常理推断,原告在知晓自身年龄情况及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签订合同,应是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并非受到格式条款的不合理限制。
对于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不自动终止,被告系违法解除”的主张,翁鹏威律师迅速行动,援引人社部相关答复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意见。他通过深入研究这些法规和意见,明确了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系雇佣(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一关键细节的发现,为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翁鹏威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进一步指出经济补偿金系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救济方式,而案涉双方自始至终为劳务关系,所以原告无权主张劳动关系相关的经济补偿金。他通过严谨的逻辑推导,排除了原告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可能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二审庭审与结果
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翁鹏威律师的抗辩意见形成了完整的事实与法律支撑,充分回应了原告的上诉主张。在庭审中,原告律师面对翁鹏威律师有理有据的抗辩,显得有些沉默。而原告原本焦虑的心态,在翁鹏威律师的专业表现下,逐渐流露出担忧。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裁判理由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完全采纳,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翁鹏威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为被告赢得了诉讼,再次展现了他在劳动案件领域的深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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